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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辩词]高某某故意杀人案的无罪辩护

时间:2020-07-05来源:阅读:

[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发生在西藏自治区的案件,因为受害人和被告人两家都有法院背景,因而在当地产生重大影响,我为这个案件去西藏跑了N多次,也为这个案件花费了巨大的心血,只是为了还当事人一个明白。然而最后的结果还是没有令人满意。当然这可能是因为多种复杂的因素存在的,法律内的与法律之外的,这里不便多言,只就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案件的当事人采用了化名的方式,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LS市检察院指控:200784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推开自家防盗门时将到他家走到门口外的被害人宛儿(化名,三岁)碰倒在地,被害人倒下后头部碰到了门口台阶的棱角上,被告人高某某听到哭叫声出门查看,发现被害人宛儿头部流血倒在地上,以为其已经死亡。为了掩盖自己的行为,立即抱起被害人走到C区法院生活区东北角的烂尾楼内,将被害人衣服脱掉后用手掐被害人颈部,用石头砸被害人头部,胸部、四肢等部位致被害人死亡,后用土、杂草将被害人尸体掩盖。之后被告人高某某将被害人宛儿的衣服带回家中藏在院子里放杂物的地方,又叫保姆拉巴普赤将自己所穿的红色T恤洗净。第二天中午,被告人高某某确定C区法院生活区内无人后,将被害人宛儿的衣服放在抛尸现场。

  案件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翻供,陈述说自己没有杀害被害人,当天根本没有见过被害人,以前的供述都是编造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介入案件,高某某向律师提出他是冤枉的,他没有杀人,并表示,他之所以承认有罪是因为以下原因:一是办案人员将其抓获以后,两天两夜不给喝水、吃饭、睡觉,一直让“坐铁椅子”。说不管你交待不交待,都可以送你到监狱,口供完全是他们设计好的,说问什么答什么,其他的不要说。吹胡子瞪眼睛拍桌子,说他老奸巨滑,还骂人。二是办案人员威胁他说如果不交待就将他的爱人也抓起来一起判刑,并让他的两个孩子也丢掉工作,甚至把他们也抓进来等。主要是考虑到后面的情况,他就违心地按他们说的签了。

  律师通过了解案件情况,发现此案存在以下情况:先证后供;口供有明显诱供痕迹,并且在关键证据等环节上确实存在很多疑点:比如:关键物证袜子存在重大疑点,事后取得,时间倒签,没有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抛尸现场没有被告人的任何痕迹,却存在他人的痕迹;提取的物证被告人衣服、墩布等不作鉴定;证人证言逻辑混乱等等。于是确定了作无罪辩护。

  经过一审开庭审理。LS市中级法院判决认定高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由西藏自治区高级法院开庭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

[辩护词]

高某某杀人案死刑复核阶段

律师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北京亦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赵荔,在高某某故意杀人案的一审二审阶段均为高某某提供了辩护,死刑复核阶段高某某仍然委托我为其辩护。

我认为本案存在重大疑点,不宜核准高某某的死刑,理由如下:

一、关键物证“袜子”存在重大疑点

在被告人家中发现的沾有被害人血迹的袜子是本案认定高某某犯罪的关键证据。但这个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疑点,辩护人怀疑“袜子”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为了加强证据的充分性,而刻意伪造的,理由如下:

1、没有提取手续:没有《扣押物品清单》。

本案中其他物证均有扣押清单,唯独“袜子”这个关键证据没有扣押清单。在二审法庭审理时,现场勘查的警察出席了法庭,面对律师“为什么没有制作扣押清单”,“为什么不通知被告人或其家属”的提问,无言以对。袜子的存在只在《现场勘查笔录(第一现场补勘笔录)》中出现,而且在《现场勘查笔录》上签名的除了互为同事的五名干警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证人在场。

同为物证,同为在被告人家中提取的被告作案时穿的T恤、背心、裤子等均制作了扣押清单,并有被告人的签名,而袜子作出关键证据,为什么没有扣押清单?当时,被告人就在办案人员的控制之下,被告人的家属子女也均在LS市里面,不存在通知不到的情况。那么办案人为什么要在这个定案的关键证据上违反法律程序呢?

2、袜子的发现时间上存在重大疑点:勘查笔录时间倒签。

辩护人怀疑袜子并不是案卷显示的被告人被抓当天发现的,而是7天之后的817日发现的,因为对袜子的所有侦破工作都是在817日之后紧锣密鼓地展开,而在此之前,对“袜子”这个重要物证没有任何侦破工作。

办案人称袜子是在被告人被抓的当天在被告人家中发现的,并称勘查现场的干警当天就将袜子交给了侦办此案的办案人员。但是,从口供和辨认的侦查行为来看,对袜子展开侦破工作是在7天之后。按警方的说法,也就是说810发现这个沾有血迹的袜子之后,任何侦查工作都没有做,而是过了7天之后,才对袜子这个重要物证展开了紧锣密鼓的一系列侦破工作,这符合侦破工作的一般做法吗?对于这种违反常规的行为,一、二审法庭审理时,公诉人始终不能给出任何解释。辩护人完全有理由怀疑这个《第一现场补勘笔录》时间是倒签的或者经过篡改伪造的。

810案发起,这个作为事发现场的“家”就再也没有住过人,如果袜子是在7天之后发现的,那么,在此期间,是否有别人到过这个现场?怎么能排除?

以下是“袜子”这个重要物证在案卷出现的时间表:

1 2007.8.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第一现场补勘笔录》在犯罪嫌疑人家中钢丝床下发现带血的袜子。(P133

2 2007.8.17 13:24《辨认笔录》LSQZ辨认袜子。(P99

3 2007.8.17 13:xx 《辨认笔录》LZ(死者保姆)辨认袜子。(P108

4 2007.8.18《讯问笔录》高某某辨认袜子。(P37

5 2007.8.20《讯问笔录》阿N辨认袜子。(P62

6 2007.8.21 《鉴定书》2007.8.21送检,9.1下结论。

7 2007.9.1《询问笔录》LBPC(保姆)辨认袜子。(P79

办案人员在其他材料上也有倒签时间的惯习:

        (略)          (略)

1                                            2

在案卷103页,对LZ的《询问笔录》在第4页已经问完,并签名,签名时间是2007.8.7(图1),而在其后的第104页,又问一个前面没有谈及的问题,就是证人有没有抱过死者,在从现场回来的路上有没有和别人讲过话。问完之后签名的时间依然是2008.8.7(图2)。

而我们知道,这加上去的第5页笔录的签名时间肯定是在2007811日之后,因为这页笔录问到的问题明显是针对阿N811日交待的口供中谈到了她听邻居保姆说看见了尸体还抱了死者的头(P61)。公安机关为了证实阿N的说法是假的,又去重新问了一下保姆LZ,但是没有重新做笔录,而是在原来的笔录上加了一页,时间倒签为原来的日期。

后一页笔录从肉眼就能明显分辨出与前4页不是同一时间形成的。从字体上看,前4页字体中等大小一致,第5页字体明显偏大,且潦草很多。从证人按手印看,是从第4页到第1页依次在页码上按的手印,指印圆,边缘整齐。而第5页的页码上的手印明显与前4页不一致,手印大,只有半边,且边缘不整齐(见图3):

(略)

3

既然办案人员在办案时有倒签时间这种嗜好,而《现场勘查笔录》中袜子的出现又有这么多疑点,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这个笔录时间是倒签的。

3、证人证实的袜子与现场提取的袜子不一致:灰色长袜与淡蓝色袜子。

死者保姆LZ讲,小孩失踪时穿的袜子是“灰色长袜”(图1),而从被告人家里提取的是袜子是淡蓝色袜子。

4DNA鉴定书与实物不符。

在送检之前,袜子让多人进行过辨认,辨认的袜子是将沾有血迹的部分剪掉一个直径两三公分的小洞的袜子。理论上讲,送去做鉴定的应该是剪下来的沾有血迹的碎片,而不是那只被剪去了血迹的袜子,因为那样做没有意义。但是,我们看到《鉴定书》上的检材是“袜子一只”,而不是碎片。这并不是笔误,因为同时作为检材的还有“死者衣服上可疑斑迹一份”等表述很明确的检材,而没有都笼统地写作“衣服一件、袜子一只”的含糊表述。可见,《鉴定书》的表述是准确的,那么作为检材的袜子一只与从袜子上剪下的碎片是不是同一个检材呢?完全可能二者不是一回事。

辩护人怀疑这个袜子是警方为了加强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刻意伪造的。

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重大疑点

1、存在“先证后供”的情形。

先找到人证、物证,再迫使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

所谓人证,即被告人家的保姆。保姆只有13岁,在她父亲到来之前,公安机关已找其进行过谈话,二审开庭时公诉人谈到,讯问高某某之前,就从保姆那里有了“突破”。对保姆作了所谓“突破”之后,又使高某某作了有罪供述。

所谓物证,是指从现场找到的小孩的衣服、沾有血迹的石头等。然后,高某某依据现场发现的这些物证,连贯起来,作出有罪供述。

诱供的痕迹:就是高某某的有罪供述中,前几次都没有谈到把死者衣服抱回家的情节,只是说将小女孩衣服放在尸体旁边。而在817日号在其家中发现了“袜子”,对袜子展开侦查工作,于是,又提审了高某某,于是高某某又改变了口供,说当天把小孩衣服抱回了家中,第二天又扔回现场,……

很显然,有证据了,就有了有罪供述,有新证据了,就又有了新的有罪供述,诱供的痕迹非常明显。

2、高某某的有罪供述存在与实物不符,与尸检不符及不符合逻辑的混乱情形。

1 供述死者衣服颜色不对:

纱巾,供述是粉红色、浅兰色,实际是金黄色;

连衣裙,供述是白色,实际是咖啡色;

鞋,供述是天兰色凉鞋,实际是棕色高帮皮鞋,根本不是凉鞋。

2 脱衣服的顺序不对,供述将死者衣服脱掉,死者穿着紧身裤(健美脚蹬裤),在不脱掉鞋子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先脱掉裤子的。

3 砸尸体的部位与尸检情况不符。供述说是用石头砸过的身体部位,但尸检却没有伤痕(后背、前胸、右臂、左腿)。供述没有说砸过的部位,尸检却有伤痕(右髂前上棘、右肩胛岗区)。

4 抛尸现场,一开始说的地方不对,后来又改变口供,又能说对了,这不符合人的记忆规律,越时间长了,反倒能记清楚?

5 矛盾:从现场来看,在尸体上盖着草,其目的显然是在掩饰其犯罪行为,不想被人发现,而被告人的供述却相反,说将小女孩的衣服放在尸体旁边,是为了让找小女孩的人早点找到小女孩,并知道这个杀人现场(P29)。后来说第二天又把死者衣服放回现场,是为了让他们早日发现(现场)(P38),那么被告人的心理到底是想让人发现现场还是不想让人发现现场?从逻辑上根本讲不通。

3、有罪供述的录像并不真实。

辩护人认为录像并不能说明是被告人自愿交待的,录像上并没有打骂,但据被告人讲,这是在两天两夜不让睡觉,不给饭吃,不给水喝,而且威胁、引诱的情况下做的录像,并且事先还“排练”过几次,才录的录像。

三、关键证人保姆的证言疑点

保姆是13岁的未成年人,在其父到场之前,公安人员已经进行了讯问,只不过没有笔录,据辩护人了解是作了笔录,没有让其签字,案卷里面没有这份笔录。关于这个情况,公诉人在二审开庭审理时,已经指出,高某某供述之前已经从保姆那里得到“突破”,我们注意到案卷中高某某的第一份口供是810日的15:32,而保姆的第一份有记载的证言是在81022:40,也就是说公诉人所说的“突破”肯定是在此之前的公安机关对保姆的调查,也就是在她父亲来LS之前的调查。

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到场的情况下,进行调查,作证的效力值得怀疑。

四、本案的疑点:

1提取物证不鉴定

1 提取了被告人作案时的衣服,有T恤、背心、裤子,怀疑有血迹,但是没有作DNA鉴定;

2 提取了被告人家里怀疑沾有血迹的垫子、墩布,但是没有作DNA鉴定。

2、杀人现场存在其他人的证据

1 提取的现场的烟头,通过DNA鉴定,并不是被告人高某某所留,更不是3岁的死者所留!

2 证人欧珠次仁证言,现场人为堆放的草,“切口很新鲜”(案卷89页),但高某某并没有携带镰刀等割草工具。

3 杀人现场没有高某某的任何痕迹

那么现场肯定有别人,是谁?

3、从被告人家中提取的可疑斑迹,通过鉴定,并未检出血液成分。

4被害人的另一只袜子和被告人所描述的装衣服的塑料袋,始终没有找到。

5、被告人家中作为被怀疑的第一现场,应该是有很多血迹和线索,但是,除了那只存在重大疑点的袜子,没有找到任何可以证明有杀人的痕迹。

五、极有可能的真实情况:

据辩护人分析,真实情况可能是这样的,小女孩当天中午来被告人家里敲门,但是因为爷爷和孙子都在睡觉,保姆就没有让她进来,她就到别处去了,后来,发生了不可知的意外。

之所以形成目前这种局面,是因为公安机关从保姆口中得到小女孩曾经来被告人家敲过门的消息,办案人员认为事情不会这么简单,而当时案件没有任何进展和线索,于是,办案人员对保姆展开心理攻势,通过威胁、利诱等手段,让小保姆作出了小女孩来到院子里,被告人将小女孩碰伤,又抱着出去了,这样的陈述。然后,办案人员将高某某抓获,又对高某某展开心理攻势,通过威胁、利诱,两天两夜不让睡觉,不给水喝,不给饭吃,更威胁要让两个孩子失去工作等手段,迫使被告人在两天之后作出了杀人的有罪供述。据被告人讲当时办案人员也谈到,你这样说了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算是意外事件,我们会给你从轻处理的,被告人就违心地作出了不真实的供述。

 

最后,作为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我处理过很多凶杀案,也办过死刑复核的案件,但这件案件,让我感到非常的不同寻常,疑点很多,而且很多迹象表明,高某某极有可能是被冤枉的,希望最高法院能够非常慎重地审查,暂不核准高某某的死刑,人死不能复生,判决留有余地,也许,不久的将来,会有真相大白的一天。感谢最高法院的法官们。谢谢。

 

辩护人:北京亦非律师事务所 赵荔 

20081125

后记:最高法院经过两年的复核之后,最终裁定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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