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荔:药家鑫案判死刑的十大理由
西安大学生药家鑫杀人案开庭过去已经好长时间了,判决还没有出,但是,对于药家鑫案该如何判决,是否应该判死刑众说纷云。笔者作为一个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现提出以下有可能给药家鑫判死刑的十大理由,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理念,也正是由于这个传统道德理念的存在,我们没有废除死刑。如果杀人者不用偿命,欠债者不用还钱,那么,我们失去的就不仅仅是命和钱,而是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一个民族的毁灭不在于少多少人,而在于其传统道德的丧失,这也是西方国家要对我们“和平演变”的目的所在。当这个民族基本的传统道德不复存在的时候,也就是这个民族不存在的时候。这条理由讲的是“理”,而不是“法”,但是,思忖再三,我还是把它放在了第一条。
第二,刑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性质为故意杀人,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那就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我们注意到刑法234条故意伤害(重伤)罪的量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者的量刑幅度是一样的,只是排序的顺序不同。这就涉及到一个刑法量刑的优先选择问题。故意杀人的,首先选择死刑,故意伤害的,首先选择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在排除其它情节的情况下,首先选择的就应当是死刑。这也是刑法的立法原意。
第三,没有法定不判死刑的理由。不是未成年人,不是怀孕的妇女,没有达到75周岁(即使75岁以上老人犯罪的,也要考虑手段是否特别残忍,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的,仍然要判死刑)。
第四,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姑且认为本案自首情节成立,然而,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之所以规定“可以”从轻,就是防止有人恶意利用自首情节来规避法律。犯罪以后自首的,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处罚。本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虽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第五,赔偿不能免除死刑。我们不应该纵容花钱买刑的做法。诚然,如一些网友所说,赔一些钱可能会对张妙的孩子及其他家人的生活有一些帮助,但是,我们也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则即使判死刑,其本人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法的追责原则是“既打又罚”,纵然他本人财产有限,赔偿之责也在所难免。
二则站在张妙家人生活的角度,偿命与获得更多赔偿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选择。如果同意谅解,则可以从药家鑫父母那里获得更多的赔偿,如果不同意谅解,则药家鑫的父母可能不会再为他赔偿,就仅能以药家鑫个人财产赔偿为限。诚如网友们所说,如果我们以张妙两岁孩子需要抚养的理由来获得赔偿,若干年后会出现这样的对话:
孩子问:“我妈怎么死的?”
父亲答:“被一个人撞伤后又捅了八刀杀死的。”
孩子又问:“那他偿命了吗?”
父亲答:“我们为了多要些赔偿,让你生活的更好一些,谅解了他,没有偿命。”
孩子又问:“我同意了吗?”
父亲答:“我们代替你作出的决定。”
孩子又问:“我妈妈重要,还是这些钱重要?”
父亲答:“嗯……,应该是你妈更重要吧。”
孩子语:“呜——呜——那我还你这些钱,你再还我一个妈妈吧!”
父亲答:“……我当时真是短见呀!”
如果真的出现以上的对话,我们怎么面对孩子清澈的眼神,怎么面对孩子幼稚的问话?
三则,站在原被告两家人之外来看这个问题,如果钱能买刑,那么,我们得到的只是暂时的两家不上诉的表面和谐,而我们失去的是整个社会的不稳定,在此之后,会有更多的李家鑫、王家鑫、张家鑫撞人之后再拿出刀……因为他们知道,只要多赔点钱,他们就不会死。那么,以后交通事故的后果就只有一个了:被撞者要么被撞死,要么被杀死,而没有撞伤之说了,那这个社会不是人人自危?看见汽车都像看到了阎王爷的索命小鬼。
第六,“激情杀人”之说系无稽之谈。作为药家鑫的辩护律师,我们不能过多的指责他,因为他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其职责就是要想办法为药家鑫争取从轻减轻处罚,这是无需饰掩的。我本人也是辩护律师,也曾为好多“坏人”辩护,但是,即使是为被告人辩护,辩护的理由也要讲理,而不能是狡辩。这里仅就其提出的这个理由作出分析,我个人认为,所谓“激情杀人”与本案根本不沾边儿。张妙她一不是恶贯满盈,二不是杀人狂魔,三不是人人痛恨而欲诛之的恶棍。她只是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妇女,一个两岁孩子的母亲,你药家鑫有什么杀人的“激情”,激情从何而来?我认为药家鑫辩护律师的这个理由应该是很失败的,甚至连“狡辩”都算不上,因为,这和“激情杀人”没得一狡。
第七,问卷调查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关于这个问题,我曾写过一篇《药家鑫案的量刑不能由“大陪审团”说了算》,这里只谈两点,第一点,从被调查的对象来看,据说占其中绝大多数的大学生,有很多就是药家鑫所在大学的同学,调查对象不具有普遍性和公正性,如果真想听听大众的声音,可以到网上看看,看看大家都是什么意见,就像全国人大修改法律的公开问卷调查一样,这样至少还能反映大众的意见。第二点,问卷调查作为量刑参考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法官想把不判药家鑫死刑的责任推到问卷调查身上,那也要先问问有没有法律依据。
第八,大学生身份不是免死的理由。大学生是社会的精英,培养一个大学生不容易,这些都不能成为大学生免死的理由。我们要明白药家鑫是一个什么样的大学生,这里我想省略那几个大家都非常熟悉被大家骂滥了的用在药家鑫身上的贬义词,毕竟药家鑫、马家爵等都只是一个个特例,他们不能代表大学生这个群体。如果我们把像药家鑫这样的大学生留下来继续培养,对于我们的社会只会有害而无益。现在大学教育正在逐步普及,如果有一天所有成年人都受过大学教育了,那么,大学生又是免死的,那么,这个社会就谁都可以随便杀人了,那么,这成了一个什么样的社会?那么,我们真的不希望有那么多那么。
第九,“弹钢琴的重复动作杀人”。关于这个理论的辩解,李教授引用的网友原话为:罪犯杀人的凶残,到了犯罪心理学家李教授这里,变成了艺术。如果药家鑫看到这一期节目,听到李教授如此的分析,说不定会有一种艺术的冲动与兴奋。高,实在是高。他仿佛在演奏一场命运的交响曲,无辜的张妙,在他“弹钢琴的重复性动作”中,生命嘎然而止,药家鑫的演奏成了张妙生命的绝响。……对此,李教授也专门在博客作了辩解。对于李教授的犯罪心理分析学说,我没有资格评说,因为我甚至对于《精神分析引论》都没有见过是什么样子的。但是,我想提醒李教授的是,如果您的关于犯罪心理分析的点评会影响到法官对于本案量刑的判断,那就不简单是一个学术问题了。
第九条之一,痛哭流涕,甚至当庭下跪,或可免死?这一招干脆就是江湖无赖的惯常做法。我们经常可以在电视剧中看到,当一个行侠仗义的大侠要将无赖杀死的时候,他们通常都会这样做,不但痛哭流涕,下跪求饶,而且口中念念有词:我上有80岁的老母,下有怀抱的婴儿,等等如之乎。碰到“心太软”的,就或免一死,碰到坚持正义的,还是不能幸免。现在药家鑫也把江湖无赖的这一套拿出来,其目的也就是为了不被判死刑,而不是真正的善良表现。当初面对张妙的时候,那些善良到哪里去了?八刀也不是一下子就能砍完的,在斩杀张妙时面对张妙无辜的眼神,药家鑫是怎样一副狰狞的面孔?这么残忍的一个杀人凶犯现在成了这样一副嘴脸,让我们怎么能相信他?如果摇尾企怜能够免死,那也太低估法官的水准了。
第十,空白。填空题,这个空由大家填。其实,我还有很多理由没有说完,这些理由就放在第九条之后了,叫做第九条之一,这是借鉴刑法修正案的做法,条目不改,仍然凑成十条。(之所以凑成十条,按许兰亭教授的话说,是迎合中国人对于十的偏爱,凡事喜欢凑整,这里我也凑个整)我想对于想要判药家鑫死刑的理由肯定不止十条,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我希望留给大家更多的思考空间。(作者赵荔,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