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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荔:胡斌判3年 轻了还是重了?

时间:2020-07-05来源:阅读:

    今年5月7日晚8点左右,年仅20岁的胡斌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菱跑车在杭州繁华的街头与朋友“飙车”,将看完电影,正在穿过斑马线回家的25岁青年谭卓当场撞死。事件发生后,“富家子弟”胡斌飙车撞死谭卓的交通肇事案引发公众高度关注。

    7月20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公众关注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对于这个结果,案件两方当事人的父母均表示不满。受害者谭卓的爸爸谭跃称,他很失望。而胡斌的母亲从法院出来时泪流满面,对身边的记者说“太不公平了”。网上关于这个判决的公正性也是争论四起,胡斌判3年到底是轻了还是重了?

    其实评判一个判决的轻或重,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是有不同的结果的。笔者认为,如果单纯站在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判的重了,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了从重处罚;但如果从社会正义的角度来看,则是判的轻了,这样的判决并不足以弥补他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

    对于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交通肇事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何为“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规定: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胡斌对交通肇事负全责,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没有逃逸。对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胡斌的情况属于交通肇事罪规定的第一档,没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量刑幅度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对其判处3年有期徒刑,应属于在这一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处罚,并作了顶格的判处。对于从重的理由,据作出判决的法官讲,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另外,事故发生后,胡斌的家长积极对受害人家长作出了比较高的赔偿,这一情节,在普通案件中一般会作为量刑时的一个重要参照情节,但本案因关注程度比照高,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胡斌并未因此受益。

    对于有人提出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胡斌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类罪名,刑法分则第二章所规定的包括交通肇事罪在内的所有犯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对于交通肇事行为已经在第133条专门作出了规定,不应以其所在分类的类罪名定罪。对于有人提出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笔者认为该罪主观上应为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二者相较,胡斌的行为更符合后者。虽然后者在量刑在要轻于前者,因为交通肇事罪最高15年,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以处死刑,但笔者认为在一个法治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应主要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来定,而不是根据大众对该行为的憎恨程度和该罪量刑的轻重来定。

    但是,从另一角度来看,对胡斌判3年却又是轻了。因为从社会正义的角度来看,判3年不足以弥补他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这种社会危害应该包括他对具体当事人所造成的具体伤害和对社会公众和社会秩序造成的间接伤害或概括伤害。公众对于飙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非常痛恨,因为飙车造成事故与普通的交通肇事的确有些不同,而其社会危害也要远大于普通交通肇事,对于这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行为仅以处刑较轻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则对于这种行为属于放纵,二则难以达到刑法所追求的刑与罚相适应的社会公平正义标准。由此,胡斌案判决以后,尽管法官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作了顶格的判处,但仍引起公众的非议。

    也有人认为之所以认为胡斌案量刑过轻是一部分人的仇富心理在作怪,笔者认为,这种量刑轻重的争议更多的是由于法与理不一致的冲突,是法制不完善产生的矛盾。要平衡这种矛盾,最好是解决方式是由刑法对由于飙车造成交通事故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提高其量刑标准,以平衡这种理与法的冲突。但是,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在法律作出修改之前,我们首先要做的还是尊重法律,尊重法官的判决。(源自中国刑事辩护网,作者赵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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