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救妻,廖丹该褒还是该贬
核心提示:廖丹没有放弃病重的妻子,在家庭生活困难,没有医疗福利保障的情况下,铤而走险,私刻公章,以使妻子能有机会得到救治,实是情非所以,情有可原。然则,法律是无情的,廖丹的行为毕竟是触犯了法律。检察院对其提起指控也是应该的,但法若容情,则应该从轻处罚。
41岁的北京人廖丹因家境困难,为了给身患尿毒症的妻子做透析,涉嫌伪造医院收费单据,骗取北京某医院医疗费17.2万余元,日前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检察院指控廖丹构成诈骗罪,建议量刑3到10年。(新京报)
廖丹诈骗救妻案一发,立刻在网上引起了道德与法的大讨论。网上以压倒多数的声音支持廖丹,同时有少数的声音认为廖丹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廖丹的行为到底应该受到褒奖还是谴责呢?笔者认为应该从道义上支持廖丹,从法律上轻处罚。
在道德滑坡的今天,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冷漠和自私,像小悦悦被撞18路人无人问津,像彭宇、许云鹤帮扶摔倒老人反被讹诈等等。偶然听到廖丹的故事,给人很清新的感觉,虽然他的行为涉嫌犯罪,但是,因为他的犯罪动机不是诈骗钱财挥霍,而是为身患尿毒症的妻子治病,所以,更多的人都会对他寄予同情,甚至大加赞扬。笔者也对廖丹的行为深表敬意,从道义的角度来讲,廖丹没有放弃病重的妻子,在家庭生活困难,每日要靠开摩的挣钱养家的情况下,再想省下钱来为妻子治病,如果没有医疗福利保障,就几乎不太可能了,在这种情况下,他铤而走险,私刻公章,欺骗医院,以使妻子能有机会得到救治,实是情非所以,情有可原。而且根据已经查明的证据表明,廖丹拿私刻的公章也只是用在妻子的透析治疗上,而没有将其作为一个挣钱工具,进行其他的非法行为,这也说明其本质上是向善的。
然则,法律是无情的,廖丹的行为毕竟是触犯了法律。检察院对其提起指控也是应该的。我们不能因为廖丹的诈骗事出有因就放纵对他的追诉。但是,法律同时也是要讲情理的。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在讲话时就曾经说过,法院的判决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感受。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既让其受到法律的制裁,又不让大家感到法律的冷酷无情。
笔者认为最合适的判决应该是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刑法规定,在刑法条文中所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而同时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中廖丹的行为完全符合以上条件,可以适用缓刑,而且也应该适用缓刑。
廖丹诈骗救妻的事情曝出以后,收到了许多援助,更有爱心人士陈利浩先生将其所诈骗的17.2万元一次性捐赠给他让其退赃。这些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在此,我们希望廖丹能够得到从轻处罚,同时,也希望通过廖丹案件促进医疗福利政策的改善,让更多的廖丹们不用通过“违法”的方法而使妻子 “有病得治”。这就是廖丹行为所产生的更积极的意义了。(作者赵荔,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刑事辩护网首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