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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品犯罪的市场化研究

时间:2020-07-05来源:阅读:

我国的毒品犯罪已呈市场化模式运行。对毒品犯罪市场化研究,收集、归纳更完整的毒品犯罪市场的实践资料,分析其中具体犯罪操作模式,有利于缉毒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缉毒工作,并制定相对应的缉毒策略。

  论文关键词 毒品 毒品市场 毒品交易

  一、前言

  一个完整的市场,须具备生产、运输、销售、消费等环节。豍从毒品发展态势看,我国已由毒品过境国转向既是毒品走私、运输通道,又是毒品生产国。不可否认,毒品犯罪组成市场的环节在我国都已经具备,呈现市场化模式运行。刑法学、犯罪学理论都在探寻如何有效遏制毒品市场的扩张,如何断绝供给、减少需求以达到惩治毒品犯罪。笔者从缉毒工作的角度,对毒品犯罪市场化具体的运行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毒品犯罪的市场化运行模式有更完整的实践资料进而就上述问题提出应对策略。

  二、分析毒品犯罪市场化的具体运行因子

  (一)毒品的来源
  对于大部分毒品犯罪分子而言,毒品的来源是固定的,且一般有固定的销售渠道,有固定的卖家与买家,尤其是有高纯度、质量好的毒品时,贩卖者会看机会发展贩卖毒品的市场网络,以便往下游扩大市场的场合。也有毒品的来源是不固定的,这种场合大多以小宗毒品零售贩卖为主,且销售网络不完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及其他毒品大部分是来自于俄罗斯、越南、柬埔寨、缅甸、阿富汗、朝鲜,以朝鲜的毒品质量最差。毒品有海关、警察局等国家机关作为走私通道,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走私或者贩卖媒介。
  (二)毒品交易联络方式
  实践中,毒品交易大部分使用的联络工具是电话,很少使用网络等可以留有痕迹的方式。然网络联络随着新型毒品的出现,在交易时逐渐会被使用。毒品交易通常上层毒枭进行指挥,并由下层具有可替换性的马仔扩展交易市场,使得毒品犯罪的整个结构上呈现出一种“内紧外松”的犯罪网络。虽然电话是联络的主要工具,但不同的场合有所机动,不同的交易方法和场合,除电话联系外,还有当面交易。在使用电话联络时大多使用的是“毒品行业隐语”或者“行话”,如“四号”即四号海洛因、“货”即毒品、“调”即购买5克以上毒品、“蹬”和“踢”即购买50克以上毒品等豎。大多毒品制造犯罪分子不会直接去接触购买者,而是委托特定的他人去负责寻找买家。
  (三)毒品交易的时间
  了解交易时间可以知道毒品犯罪分子在交易上所花费的精力,以便更好为缉毒人员安排毒品缉查的时点。毒品交易时间有24小时进行的也有为了降低风险而集中进行交易时间及次数的。前者大多是小宗、零星的交易,后者大多是大宗买卖。对于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言,大多是静待毒品制作程序的完成,交易的时间往往是与固定的购买者在不固定的时间进行交易。
  (四)毒品交易场所
  对毒品交易场所进行研究可以了解毒品犯罪分子在从事毒品交易时如何选择交易的场所,以及为何要选择这样的场所。实践中,在理性选择的权衡下,毒品交易者大多会选择风险最低且最安全的场所进行交易,如在郊区等人群比较少的地方或者是选择宾馆、酒店等具有隐私性且全封闭的场所,甚至是选择在码头等方便脱逃的场所;也有部分人不会考虑风险等因素而选择方便性和机动性较强街头或者高速公路进行交易。交易场所呈现经常更换的现象。
  (五)毒品交易价格
  对于毒品的价格很难去认定,因为毒品的价格与毒品的纯度、交易双方的交情深浅、当时毒品缉查的严厉程度、购买者需求的紧急程度、地理环境等因素都有关系,其大体上也会遵循经济学原理的价值规律,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但各个地域的毒品价格在一定的时期内也会有相对稳定的状态。
  (六)毒品的种类
  毒品的种类有甲基苯丙胺、海洛因、K粉、摇头丸、氯胺酮、大麻、杜冷丁等,具体的归类以国家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文件为准。我国尤其以甲基苯丙胺、海洛因、K粉、氯胺酮为主。
  (七)毒品的交易方法
  毒品的交易方法上存在着现金交易与非现金交易之分。非现金交易又有以物易物或者以运输毒品、贩卖毒品换取毒品、性交易、毒品毒品等情形。其中还是以现金交易居多,通过洗钱进行交易也是常见的现象。
  (八)毒品的交易经验
  在交易经验部分,主要是介绍毒品交易犯罪分子从事毒品犯罪的一些经验,有利于认识毒品犯罪市场的内部运行结构。有犯罪分子到过金三角等毒源地带观看的经验;毒品在因国家的某项并非针对毒品的管制措施、政策而导致的毒品货源短缺或者缉查严厉时毒品价格上涨;走私、运输毒品的路线,如“当前毒品运输的主要路线是从我国西南边境,经云南、贵州进入广东、武汉、上海等地”豏,藏毒的选择地方如发动机金属盒、巧克力等食品包装盒或者车子轮胎甚至体内藏毒。毒品的贩卖没有地盘的问题,但有场所限制。毒品犯罪有严密的组织性、系统性以及精细的分工,毒品犯罪分子除进行毒品犯罪获取暴力外,一般不会进行其他如抢劫、杀人、强奸等犯罪。部分毒品犯罪分子是缉毒人员为完成缉查工作,从戒毒所释放出来后去贩毒,而后再被抓获判刑的。同时,毒品犯罪中有利用相关的药物如用芥末制成的哇沙米来躲避警犬等,逃避缉毒人员的侦查
  (九)是否存在枪毒合流
  毒品犯罪中确实是存在枪毒合流的场合。但持枪的目的,部分是为了自我防卫,避免毒品犯罪过程中产生的“黑吃黑”或者其他冲突等不利情况;毒品犯罪分子不会刻意去实施与枪支有关的犯罪或使用枪支来实施其他犯罪;当然,也有部分是为了避免被追捕而不会持有枪支的情形。

  (十)获利是否果真丰厚
  毒品犯罪是谋取暴利的犯罪,正是其中的暴利而吸引众多人员铤而走险。从获利情况看,部分犯罪分子表示并不清楚获利明细,但基本都表示毒品犯罪获利会相当高,可以用暴利来形容。一般而言,越是下游从事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其利润越高。
  (十一)毒品的制造
  国内制造毒品以甲基苯丙胺为主,那么以制造甲基苯丙胺为例,其制造流程通常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成为氯化过程(具有酸臭味发出),具体是将原料盐酸麻黄碱制成假麻黄碱的过程;第二阶段称为氢化过程,具体是将假麻黄碱制成卤水(也叫黑油或者黑水)的过程;第三阶段可成为纯化过程,即将卤水析出甲基苯丙胺。制造毒品的工具主要是反应器、气筒、漏斗、大烧瓶、容器、滤纸、冰箱、温度计、压力机、发电机、天平等。
  (十二)新型毒品市场
  新型毒品主要流行于娱乐场所,吸食者以集体吸食为众,同时常有伴随着艾滋病的传染;并且由于新型毒品大多是由化学合成,其对身体的伤害甚于吸食常规毒品——甲基苯丙胺或海洛因等,但相比之下新型毒品不容易有戒断候群症状,其盛行的主要原因是价格相对便宜,制造工艺简单且成本低。

  三、针对上述研究问题提出的建议

  (一)掌握毒品来源通道,提高缉查效果
  目前我国的毒品来源,一方面是境外的走私,尤以高纯度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常规毒品为甚;一方面是国内合成毒品,大多是苯丙胺类毒品。掌握毒品的来源,在来源上断绝供给,提高缉查效果。此外,我国与俄罗斯、巴基斯坦等中亚、南亚及东北亚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签署有打击毒品犯罪合作协议,如何有效利用合作协议,加强联合打击走私毒品等犯罪是重要的努力方向。同时,对于国内的合成毒品加工厂,应重点适用特情侦查以及重视毒品犯罪分子的毒品犯罪经验,摸索合成毒品工厂并予以打击。
  (二)加强技术侦查,兼顾人权保障
  我国打击毒品犯罪仍是以技术侦查及特情侦查为主。新《刑事诉讼法》明确将技术侦查合法化,并明文规定对毒品犯罪可以实行控制下交付。技术侦查是一把双刃剑,能有效打击像毒品这种没有被害人、证人等的犯罪,也容易侵犯人权。因此,在加强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提高监听设备的精准度的同时,还应落实技术侦查监督以及人权保障,将侵犯人权的损害降到最小。
  (三)重视毒品犯罪分子的“经验”
  毒品犯罪分子被逮捕后,部分人基于立功、坦白等需从宽原因,会将实行毒品犯罪的过程以及毒品市场运行的相关因子予以阐述。此时,作为缉毒人员,应当对毒品犯罪分子的阐述引起重视,比如毒品的来源、毒品走私、贩卖路径及买家、卖家等讯息,这些资料是缉毒人员掌握毒品犯罪市场的关键性线索。
  (四)构建毒品犯罪没收财产制
  在我国关于毒品犯罪一节涉及罪名的9个条文中,“并处没收财产”的1个条文,“或处没收财产”的也是1个条文,其他条文涉及财产刑的仅为罚金。笔者认为,像毒品犯罪这样的获利型犯罪,应在经济上予以严厉打击,建立毒品犯罪没收财产制度,不仅断绝购买毒品的金钱来源,而且还对为获取暴利而实施毒品犯罪的犯罪心理予以重创。不会有哪一个人愿意承受辛苦“工作”获得的“酬劳”全部突然消失的场景。
  (五)扩容侦查的结构
  毒品犯罪是典型的没有特定被害人的犯罪,实践中的证人证言也相对较少。那么为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可扩容侦查的结构,将社会中立的甚至是毒品犯罪分子争取到反犯罪方来。因为犯罪分子参与实施了犯罪,对毒品犯罪市场有比较全面的了解,此外,该部分人需要通过为缉毒工作作出贡献来减轻自己的罪责。笔者认为,自首、立功、坦白制度须在毒品犯罪中得到大幅度的运用并以刑法或者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给予毒品犯罪分子更高的宽缓度。
  (六)探寻降低毒品经济价值的路径
  毒品的成瘾性导致毒品对庞大的吸毒人群近乎绝对的控制,吸毒者须购买毒品来缓解毒瘾。正是毒品犯罪的高额利润,使得众多人为其铤而走险。刑法的严厉打击也在无形中提高毒品犯罪的成本从而使得毒品供给下降,毒品价格走向昂贵。因此,探寻如何降低毒品的经济价值,减少毒品犯罪的获利路径,不失为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方法。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将部分软性毒品予以合法化,让其在合法市场上流通,避免庞大的毒品瘾君子为满足毒瘾而需求毒品导致毒品价格上涨。
  (七)彻查缉毒工作中的腐败问题
  毒品犯罪是暴利型犯罪,不管是毒品犯罪分子为了获取暴利而实施犯罪,在缉毒工作中缉毒工作人员为禁不住利益的诱惑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的场合并不少见,如云南临沧中院原法警钟某某开警车贩毒案、云南牟定县公安局原民警孟某某开警车贩毒案等。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言:“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绞首的危险。”笔者建议,应当彻查缉毒机关等国家机关的腐败问题,同时各机关之间加强交流与合作,相互监督。
  (八)提高缉毒人员的能力,学习毒品隐语、行话毒品相关知识
  毒品犯罪是一类相对秘密型犯罪,其在交易的联络媒介上使用的是隐语、行话。看似普通、常用的话语在毒品犯罪领域却成了交易联络的代名词。因此,缉毒人员应提高自身的毒品知识能力,洞察毒品交易中的隐语、行话,识别交易运行模式,更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相关禁毒局可以定期组织人员对毒品市场的相关运行因子进行归纳、分析、综合,形成缉毒工作的资料,定期对缉毒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提高缉毒人员的缉毒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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