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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检察官和央视记者谁能笑到最后

时间:2020-07-05来源:阅读:

看检察官和央视记者谁能笑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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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司法和媒体,共同为社会公平正义而存在,然而司法与媒体并非时时和谐。近期山西太原杏花岭人民检察院派员在央视女记者李某的北京住宅内将其拘捕的新闻在各种媒体上热炒。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导致了新闻媒体的较大质疑,而司法机关的职能又不妥协于这种质疑。那么,在当前的社会氛围中媒体和司法应当持一种什么样的态度彼此面对,共同致力于一种和谐共赢制度的构建,才能真正最大限度发挥两者原本的功能


 

从检察官抓记者案中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赵荔律师


    该案涉及程序公正的问题。笔者当年在办理黄金高案件的时候,就曾碰到过类似的问题。《财经》杂志报道该案之后,季卫东、陈瑞华等教授都曾撰文评论,再公正的审判结果也会因不公正的程序而蒙羞,而同样的情景,3年之后又再次上演。作为当时被采访的对象,杏花岭区检察院现在坐在审讯室里,高高在上。作为采访的主体,当时盛气凌人的女记者,现在成了被审讯的对象。回想起当时检察官打给女记者的电话:“你们将来受了处分,吊销了你们的记者证,你们不要后悔!”……我真的佩服中国的检察官,他们说到做到,而且,真的能做到!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程序合法并不等于程序公正。关于回避,中国法律只规定了办案人的回避,而没有规定办案单位的回避,理论上讲,只要杏花岭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不是女记者当时采访的对象,就符合法律关于回避的规定。然而,符合规定,就能体现公正吗?我们都知道,只要案件还由杏花岭检察院来侦办,就很难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地处理。办案的检察官虽然可能不是当时的被采访对象,但是,如果当时被记者采访、非难的是他的同事,甚至上级,我们很难想象他还能秉持一个客观公正的心态来办理这个案件。

    当然,并不能简单地说程序不公的案件实体就绝对错误。但是,程序的不公会导致人们对实体正确性的猜疑,会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会导致整个社会法制的危机,那将是一个多么可怕的事情!远在地球另一面的美国,在审理辛普森杀妻案时,大家都认为辛普森就是杀人凶手,而陪审团却作出了辛普森无罪的决定,为什么?就是因为警方在办理这个案件时为了加强证据的充分性,画蛇添足地在辛普森家里放了一个滴有被害人血液的手套。就是这个手套,最终导致控方在这个案件中彻底地败诉。在一碗面条中,我只需要发现一只臭虫,就证明这碗面条是不能吃的,而不需要我将整碗面条吃完,再告诉你这碗面条里面一共有几只臭虫!通过一个不公正的程序审理的案件,从一开始,人们就对结果的公正性持有怀疑,而无需等待案件结果出来再进行进一步评判。

    杏花岭检察院通过最高检察院的“逐级指定”获得案件管辖权,对于案件进行侦查,在法律上是无可厚非的,其实,即使他们不通过最高检察院指定而直接立案侦查,在法律上也是无可指责的,只要不由当初接受采访的检察官本人办理,就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回避”的底限。但是,我还是要说但是,准确并不等于正确,合法也不代表公正。在这个案件中,我们期待能有一个公正的审判,所谓公正,是要经得起公众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而要获得这样的公正,程序公正是第一位的,而要程序公正,请先从案件管辖做起。

 


 

 

检察官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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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该李某是否真有涉嫌的受贿罪行,以及是否真有人滥用职权进行报复,由于案件仍在侦查中,以及相关的背景情况尚未有权威的真相披露,故不宜妄作评论。但仅就新闻中所涉及到的几点法律和程序问题来看,山西检方的行动完全是合法的。而网上不少网友的言论则比较臆断和感情用事,不恰当地把它与某地警方滥用职权进京拘捕记者的事情联系起来,而这很可能恰恰是恶意进行新闻炒作干涉司法者的目的所在。网上发表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的观点,也有失偏颇。故有必要作一理性的评判。

  一、李记者是否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李某系中央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受聘于中央电视台工作。中央电视台是国家副部级事业单位,其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李某在“央视”的工作是记者,而记者工作是新闻舆论机构的主要业务工作,其性质属于公务,而区别于例如清洁、门卫等劳务工作,所以李记者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们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所以李记者如果有实施上述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的话,是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记者以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判例也有不少。有兴趣者可自行检索查询,自可明了。

  二、李记者如果与行贿人是恋爱关系是否可免罪

  对于贪官污吏人民历来是深恶痛绝的,所以我国刑法对受贿罪也是严厉打击的。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就是把人民给予的权力,用来寻租谋取私利,其所危害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正性。所以认定受贿罪关键要看当事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是否进行了“权钱交易”。这点与日常生活中的人情往来、礼物馈赠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日常的送礼,是基于亲情、友情,而受贿行贿则是基于权钱交易。只要是利用了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了他的财物的,哪怕是亲父子、亲兄弟、夫妻之间,同样可以构成行贿受贿关系,更何况仅仅是“恋人”呢?所以以恋人关系来为受贿开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真有受贿行为,把国家权力作私人交易的话,那么恋人关系也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公正惩处。所以说据律师“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也完全得不出“恋人间的赠与问题,属感情问题,不能轻易认定为受贿”的结论。这样的结论如果不是说过于草率的话,就是有意对群众舆论进行误导,干扰司法公正。

  三、杏花岭检察院是否需要“回避”,谁有权决定其“回避”

  本案律师的提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检察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所以说杏花岭检察院的侦查行为程序上不合法,应当回避。这一说法似是而非。因为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办案人员的回避,却没有任何一个条文规定了机关的回避。所以不合法之说就无从谈起。哪怕是如网上传闻所言,杏花岭检察院的检察长曾受到过该记者的负面采访,那么充其量只应是检察长(作为个人)的回避,而不应该是检察院(作为机关)的回避。否则,如果目前在“双规”中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某领导日后如果要进入司法程序开庭审理的话,岂不是全国没有一个法院可以受理了?从目前的新闻报道来看,本案的办案人员(去拘捕李记者的人员)并无需要回避的事由。

  再者,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杏花岭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哪怕从社会影响等方面考虑,如果由杏花岭检察院办理确有不便或容易给人以不公正的猜疑,而需要另行指定其他检察院办理的话,那么也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这样的决定。作为被指定的办案机关,杏花岭检察院是无权拒绝履行职责的,否则就是玩忽职守。而且一旦指定了杏花岭检察院办理此案,在没有撤销该指定之前,(或者依网上的说法,在没有作出“回避”决定之前)杏花岭检察院必须不得停止侦查行为,直至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为止。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例如作为一个公安人员在抓小偷,跑到跟前一看是自己的同学,不能声称说“我要回避”就停止抓捕行为。

  四、抓捕方式是否过分

  本案抓捕是侦查人员谎称地板漏水,以进入住宅履行抓捕公务的。有部分网友认为这比较过分。其实这不但不过分,相反正是一种侦查技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不惊动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确保和平地、顺利地执行公务。而如果真实地说明抓捕意图,则容易引发一些不可预测的事件。例如当事人逃跑、自杀、呼唤他人帮忙拘捕等。或者当事人在室内拒捕,不开房门,也难免需要采取一些暴力措施,也容易扰民,甚至引起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的不理智行为。对犯罪嫌疑人而言,这样的和平进入方式,也把对她的社会影响降低到了最低限度,有利于保障她的人权。因为强制措施只是临时的侦查需要,并不是最终的定案,是否真正有罪,还需要法庭的生效判决,所以在此之前,能不扩大影响尽量不扩大影响,是侦查的一个规范,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本案侦查人员进入住宅后,立即口头表明了身份,并出示了法律文书,程序是完全合法的。并无法律规定表明身份必须以出示工作证的形式,事实上在实施抓捕这样的行动的过程中,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口头表明身份。只有在审讯等等比较从容的情况下,条件才允许斯条慢理地出示证件。就象我们在电影中经常看到的一样,在抓捕时,往往只需要(条件也只允许)大喊一声“我是警察”。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定管辖法律文书,并不需要向当事人出示。从法律文书的对人效力来说,任何一个最基层的公安、检察机关作出的拘留、逮捕决定,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综上所述,从目前报道的情况来看,杏花岭检察院的侦查活动是合法的,并无可指责之处。我们相信并且期待着案件总有水落石出、真相大白的时候。当然,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随着事态的进展,另行指定其他检察机关办理此案更为合适,这样也许更有公信力一些。

 


 

检察长和央视法律记者谁能笑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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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案件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去年,辽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直令县政法委书记带领县公安局多名干警,在法制日报社,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人》杂志社记者朱文娜,进行拘传调查的事件。

    上案张志国书记被记者称为“最牛县委书记”, “最牛县委书记”变成一个固定词组,在网络上广为流传。在当今互联网新闻大爆炸时代,通过这种俗不可耐的起外号方式,采用 “什么…什么最牛的”等雷人电击的语言吸引人眼球。说真话,我们律师还有一些务实主义者持坚决反对意见,把严肃的法律事件儿戏化,进行无厘头炒作,将庄严的法制建设课题搞的乌烟瘴气,语言幽默一些无可厚非,戏说成分过重,就不利于发扬法治精神了。

    说到这里肯定有人不禁要问:到底“何书生是‘最牛检察长’吗?”下面知情记者的报道,可窥一丝端倪。

     李某被抓的前前后后一直有证人在场,她就是事主的同事兼邻居杨记者和其丈夫刘律师,据他们夫妻陈述:干警出示了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函件复印件,上面写着李某涉嫌犯罪,上面赫然著名另外两家国家大型媒体两名记者的名字。他们还述说了,李某在朝阳区南磨房派出所干警查验了山西检方的相关手续后被四名干警带走的事实。

    中央电视台的反应则是拒绝提供李某的个人资料以及在台内任职的材料,并认为此区检察院曾是采访对象,按照一般法理理应回避(注意:不是刑诉法法理)。

    据了解,本案源于广东惠州商人吴某与山西太原商人郝某发生的一起经济纠纷,杏花岭区检察院及当地警方先后以“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诬告陷害罪”三次前往惠州将吴某三次抓到太原,其中,“诬告陷害罪”的受害人就是检察长何书生。但随后均以证据不足等原因释放了吴某。其间,公安部发函明确指出该案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记者联合采访是接到吴某的弟弟反应其兄第四次被检察院抓进去,要求媒体介入调查的申请。其中一位记者播放了据他称是何书生的电话录音。“你们将来受了处分,吊销了你们的记者证,你们不要后悔!”电话录音中,检察长阻止记者采访的口气很严厉。

    “据了解的”以上内容似乎揭穿了这样的事实,某些司法机关动用公权力为了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客观上为一些商人个人利益服务,曝光了这一带有一定普遍性的司法阴暗面。无论出于什么前因,让检察长的言语带有威胁语气,至少说明了存在权力部门不愿意接受舆论监督一种目的,只报喜不报忧的思想。
接下来的“据了解”让本案变得如入迷宫,结果悬念环生。

    证人杨记者陈述,“李某通过采访认识了吴某的弟弟后,他便开始追求这位年轻的女记者。她发现吴某的弟弟和李某关系不一般,两人曾当着她的面搂着一起逛商场,再就是她发现吴某的弟弟不止一次到李某家中居住,并且在李某家中还有吴某弟弟的衣物。” 李某的另一位好友梅梅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吴某的弟弟确实给李某买过贵重东西。”但梅梅分析说,买贵重物品是冲着感情还是冲李某的记者身份,那就不得而知了。

    杨记者和梅梅这两位证人的证言对李记者定罪至关重要,恋爱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将是罪与非罪的关键事实,这样的私密问题承办检察院干警和他们的检察长根本不会先知先觉,李某接受吴某的弟弟贵重东西的事实想必已经查实,否则,不会惊动最高检察院,敢动时下时髦的网络牛语 “最牛中央电视台记者李某某”了。

    以上异议,待侦查终结才能真相大明,足说明现在问“是‘最牛检察长’吗?”的答案为时尚早啦!

编辑:李晓梅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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